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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男子与有夫之妇同居并生育子女获刑
发布时间:2015-05-14 10:14:32


    本网讯(钟灿)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四川省营山县一五旬男子却与有夫之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5年,并生育一子一女。近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罗昌海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50岁的罗昌海,住营山县新店镇帽盒村,小学毕业后便没再读书,一直在家务农。2000年左右,罗昌海经同村村民介绍认识了营山县新店镇蓼叶村的已婚妇女王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一女。2011年,王某某以外出务工之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3月26日,王某某的丈夫举报案发。

    因涉嫌重婚罪,罗昌海于2015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昌海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罗昌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昌海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儿一女,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昌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罗昌海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罗昌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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