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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吸烟后丢烟头引发山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7-01 09:35:04
本网讯(廖长春) 6月29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杨友清犯失火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在林区内野外用火。 2015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到泰宁“山背”山场边的责任田里耕作。当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利用劳作间隙坐在田边抽烟,将未熄灭的烟头掉落在杂草堆里,引燃该处杂草,后因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46亩,林木损失价值人民币23547元。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取得林权所有人谅解。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导致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6亩,造成林木经济损失23547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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