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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烧杂草毁林被判缓刑期禁林区野外用火
发布时间:2015-06-29 09:57:22


    本网讯(廖长春)  6月17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田间烧杂草失火案,以被告人肖荆扬犯失火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在林区内野外用火。

    2015年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携带柴刀和耙子到泰宁县“大毛戈”山场山脚边的责任田内锄草,后将杂草堆放在田中,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草堆焚烧。后因火势蔓延,引发“大毛戈”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大毛戈”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41亩,林木价值损失18904元。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同时取得了林权所有人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导致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1亩,造成林木经济损失18904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能自动投案自首,并取得林权所有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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