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罗浩文 莫秀莲) “都是喝酒惹的祸!”两名被告人在法庭上痛哭流涕的陈述,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但大错既已铸成,悔恨亦是徒然,面临的只能是法律的制裁。近日,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韦六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兰金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爱玲等六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420.43元。
2014年3月27日晚,被告人韦六福与被害人刘某某在象州石龙镇某娱乐会所包厢内娱乐,二人因玩骰子喝酒而发生口角。韦六福将刘某某推至包厢外走廊进行踢打,并用玻璃杯将刘某某的头部砸伤出血,保安将二人隔开后劝刘某某下楼离开。韦六福对同在包厢喝酒的被告人兰金寿说被刘某某打伤,二人随即下楼追撵刘某某。二人在一楼大厅门外追上刘某某,将刘拉进大厅内,韦六福从其停放的摩托车上拿了一把单刃尖刀返回大厅朝刘某某的左胸部猛捅一刀,致刀卡在刘的身体里,刘某某将刀拔出丢在地上。兰金寿捡起刀将刘某某推到酒柜角落,韦六福又持一瓶酒朝刘身体击打。当晚,刘某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时已经死亡。次日凌晨,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兰金寿到石龙派出所接受审查,与此同时,韦六福也拨打110报警要求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六福、兰金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已触犯法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韦六福持刀捅人致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兰金寿协助拉住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并及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