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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分手 男子杀死女友儿子重伤女友获死缓
发布时间:2015-05-11 09:16:38
本网讯(洪祖 李雪芝) 5月7日上午,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大忠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王大忠由于与女友分手后怀恨在心,持刀捅人致一死一重伤,王大忠作案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大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被告人王大忠依法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春节前夕,被告人王大忠与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而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来李某提出分手,王大忠因此怀恨在心,多次发短信威胁并扬言要杀了李某。2014年7月14日,王大忠携带一把折叠弹簧刀搭乘摩托车窜至李某工作的北海市某幼儿园处,看到李某出现在二楼过道上,随即持刀上前向李某胸、腹部位捅刺三刀,李某被刺伤后大喊救命,此时,李某的儿子陈某在楼下听到呼喊后,立刻冲上楼,在楼梯间与王大忠相遇,王大忠又持刀向陈某胸部捅刺一刀,之后逃离现场。陈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因左胸部刺创致心包、心脏破裂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李某腹部刀刺致胃穿孔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7月16日,被告人王大忠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上缴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大忠心胸狭窄,因女友提出分手而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将女友杀死的主观故意,进而持刀潜入被害人的工作现场杀死一人,致一人重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大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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