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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传销人员非法拘禁他人强迫参加传销获刑
发布时间:2015-05-19 11:11:16
本网讯(包华斌)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传销人员非法拘禁案件,七名传销组织人员为达到强制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采取扣押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因犯非法拘禁罪获刑。 2013年10月,陈园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传销组织。2014年6月,陈园被调到三明市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随后形成以陈园为主任,负责具体事务;吴明华为管家,负责日常生活管理;陈小德、王其华、陈小明、李明申、李明杰等人为骨干成员的传销组织,开展非法传销活动。 9月1日,黄某、于某被李明申先后骗至该传销窝点,在知晓传销实情欲离开时,二人被吴明华等人威胁并强行控制,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被搜走,由陈园进行处理和保管。随后吴明华、陈小德、王其华、陈小明、李明申、李明杰按照陈园的指示,强迫黄某、于某听传销课进行洗脑,欲让二人购买产品并加入该传销组织。陈园事先安排王其华、陈小德分别作为黄某、于某授课师傅,对二人进行贴身监视看管,吴明华、陈小明、李明申、李明杰等人共同看管,不让二人走出房间,限制其同外界的联系。9月14日,吴明华在三明火车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吴明华主动交代传销的具体地点并带领公安民警到传销点将其他五名罪犯抓获,同时将二被害人解救出来。至此,二被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14天之久。10月23日,公安机关根据陈小明、李明申、李明杰提供的举报线索在三元区一超市附近将陈园抓获,并当场对陈园予以指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园等七名罪犯为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陈园、吴明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小德、王其华、陈小明、李明申、李明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分别判处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八个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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