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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上无钱起歹心 男子蒙面结伙抢劫钱财领刑
发布时间:2015-06-19 09:08:40
本网讯(郑伍科 赖海宁)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的农民常树,因无钱而蒙面抢劫他人钱财。2015年6月18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常树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常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出身于1989年的男青年常树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的一名农民。 常树来到广西桂林后,在桂林市叠彩区定江里租了一间房住了下来,由于没有找事做,身上无钱,于是他便和张某某(在逃)商议,决定去抢劫他人的财物。2015年2月2日这天下午18时许,常树、张某某看见一经营大米的妇女准备将其经营所得的现金存到定江镇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时,面带口罩的常树和张某某尾随其后,当该妇女步行途径定江镇桂北商贸城7栋后面的小巷时,常树突然冲到该妇女侧面,用双手强行拉扯其挎包,致该妇女摔倒,尔后常树仍继续拉扯其挎包,将该妇女拖行约两米,致包带断裂,常树趁机将包抢走,并与尾随同来的张某某逃离现场。该妇女被抢的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28000元,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各两张,桂林银行储蓄卡、中国邮政储蓄卡、中国人民银行存折各一张及身份证、驾驶证、钥匙等物品。该妇女被抢劫后,立即报案。 当日,常树在桂林市桂北站前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常树退出赃款6575元。 灵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常树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树退出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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