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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动车遇警察抗拒抓捕 男子领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5-06-16 13:56:27
本网讯(程泽恩 李语曦) 李明军盗窃电动车时被巡逻警察发现,在接受盘问过程中持刀抗拒抓捕。近日,四川荣县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明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明军系自贡市沿滩区人。2014年12月27日,李明军窜至荣县旭阳镇欲行盗窃。凌晨5时许,李明军在河街一米粉店门前发现一辆电动车,在将该电动车推至河街皂角巷对面的巷道时,被正在巡逻的民警发现。在接受民警盘问时,李明军不仅不从实交代,反而摸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匕首威胁反抗,企图弃车逃走,后被民警追至桂林街将其抓获。案发后,该电动车已发还失主。经鉴定,李明军案发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电动车价格为2295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明军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该案是一起转化型抢劫的典型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明军在盗窃电动车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威胁,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抢劫罪判处。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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