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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堆放大理石砸伤行人 管理者被索赔7万元
发布时间:2015-06-18 16:51:56
本网讯(赵翠芬 赵鹏飞) 俗话说“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近日,家住新疆沙雅县的李艳就遇到了这样一桩倒霉事,好端端的走在路上,不料却被路边突然倒塌的大理石砸伤了腿还造成了残疾。在向大理石管理者索赔无望之后,李艳将其诉至法庭,最终获得了7万元的赔偿。 张振清在沙雅县有一家大理石作坊,为了方便用料,经常将大理石堆放在胡同两边紧靠着围墙的地方,并留出了一定的空间供行人和车辆通行。2013年11月10日下午,李艳在路过张振清堆砌的大理石时,大理石突然倒塌将李艳的左腿砸伤,经沙雅县人民医院诊断左膝关节髌骨、胫骨骨折,韧带断裂。后经鉴定李艳的伤残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在李艳住院期间,张振清多次去医院看望过她,并承诺待等她伤愈出院后将医疗费等费用赔给她。出院后,李艳要求张振清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张振清却只同意赔偿她10000元。李艳遂将张振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2020.46元。 沙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振清作为大理石的所有人及管理者,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致使李艳在通行时被大理石砸伤,张振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故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李艳在张振清已留出了足够空间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在胡同逆向沿堆放物而行造成自己损害,本身也具有一定过错。故判决由张振清承担损害60%的赔偿责任,由李艳自负40%责任。 一审宣判后,张振清与李艳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李艳除要求张振清赔偿一审诉求中的各项损失之外,还要求张振清支付8000元后续治疗费。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张振清分两次支付李艳各项费用70000元,纠纷一次性了解,李艳不得再向张振清主张任何权利。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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