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文 周虹) 放水灌溉争先后,双方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刘明在冲突过程中用锄头将被害人打伤,事后被告人刘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明管制一年。
2014年7月22日5时许,被告人刘明与同村村民宋道为放水灌溉稻田之事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明持手中的锄头根部将被害人宋道的左颧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宋道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刘明向奉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明就损害赔偿与被害人宋道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明向被害人宋道赔付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明因放水灌溉稻田之事与被害人宋道发生纠纷,继而持械故意伤害宋道身体,致宋道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明在犯罪后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明就损害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明持械伤害被害人,可相应增加刑罚量。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可相应减少刑罚量。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