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余志刚) 四年前,年轻气盛的陈先生,不满他人节日期间上门催讨尚未到期的债务,与人争执时,借酒劲拿起酒杯砸向他人头部,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2015年3月18日下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陈理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朋友们戏称他当一回“猛男”。
2008年8月,陈理郅因扩大生意规模资金不足,便向好友韦明理借款4万元,约定2012年8月底还清。2011年仲秋节,陈理郅与家人、朋友正在家里过节,韦明理来到其家里说:你们现在日子过得那么有滋润,我现在没有钱过节,你们先还一部分钱给我。陈理郅辩称,明年还款期限才到,现在要求还钱,我没有准备,到哪要钱给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其他客人见此情景都起身离开。陈理郅见韦明理搅和了家里请客,便动手将韦明理往门外拉,韦明理张口咬住陈理郅胳膊,陈理郅恼怒之下顺手拿起玻璃酒杯砸向韦明理,看到韦明理头部流血,陈理郅父亲及其他客人将他俩拉开,并打“120”求救和向“110”报警。经河池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韦明理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在韦明理入院治疗过程中,陈理郅支付其全部医疗费共计2300元。因陈理郅答应按期偿还债务,于是当年没有起诉,此后,陈理郅便外出打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理郅不能正确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在争执中用玻璃酒杯砸伤他人头部,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陈理郅主动赔偿了受害人韦明理的医疗费,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韦明理也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陈理郅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并表示给予谅解,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为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