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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摩托车搭乘两人肇事致死一人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29 13:49:36
本网讯(张瑜) 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张建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10月15日18许,张建勇驾驶贵FP9788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王顺学、郑启学从贵州省黔西县方向沿占毕线往绿化乡方向行驶。途径004县道74公里加300米处时,避让从蓝天驾校驶出的刘日员驾驶的三轮车,因操作不当致贵FP9788摩托车侧翻,使乘车人王顺学、郑启学不同程度受伤。后王顺学经黔西县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16日死亡。经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建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黔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顺学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张建勇赔偿被害人家属40000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建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归案后,被告人张建勇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建勇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张建勇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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