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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摩托车撞小车 男子领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5-27 16:35:32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某中年男子,喝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上汽车,不光精神上受到惊吓,还被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5月7日上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牛建明家住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火箭村1组8号,今年43岁。2015年4月3日21时30分许,牛建明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营山县水木清华东大门外路段时,与梁某驾驶的小车相撞。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赶往事故现场勘查。勘查完后,将肇事双方驾驶员带至医院进行抽血酒精检测,从牛建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9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2倍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4月9日,牛建明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4月30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建明犯危险驾驶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牛建明对自己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坦白认罪,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建明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建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法院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牛建明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牛建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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