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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弯未让优先车辆先行肇事致死1人 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15-05-29 09:33:13
本网讯(吴晟)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熊凯兵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熊凯兵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沿105国道从丰城方向往樟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丰城市拖船镇供电所门口路段准备右拐弯时,与被害人熊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熊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熊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丰城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熊凯兵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未让优先车辆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月23日,被告人熊凯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5年1月27日,经市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熊凯兵家属与被害人熊某某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熊凯兵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凯兵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未让优先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熊凯兵有投案自首情节,其家属与死者熊某某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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