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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多次结伙盗窃摩托车被判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15-05-27 10:01:25


    本网讯(孙渝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摩托车,价值17446元。近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全部。

    2014年1月24日凌晨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已判决)窜至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中兴街道清白路,趁无人之机,采用搭线打火的方式将蒲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该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傅某。经鉴定,该车价值6076元。侦查中,公安机关已将该车追回并发还了蒲某某。

    2014年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已判决)窜至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奇章办事处东井街袁某某家门市部门口处,趁无人之机,采用搭线打火的方式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该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50元。

    2014年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已判决)窜至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中兴街道清白路,趁无人之机,采用搭线打火的方式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感觉牌XGJ15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该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钟某某(已判决)。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侦查中,公安机关已将该车追回并发还了李某某。

    2014年2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已判决)、张某某(男,生于1999年1月15日)窜至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岩边街“红星小区”入口处通道,趁无人之机,采用搭线打火的方式将孙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轰轰烈牌HL150-9R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李某某驾驶该车并搭载陈某(已判决)、张某某连夜行驶至钟某某处。钟某某明知该车是赃车,仍以调换之前收购新感觉牌两轮摩托车,再加价400元为条件在三人处收购了轰轰烈牌两轮摩托车,之后钟某某又以150元的价格再次收购了新感觉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的轰轰烈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20元。侦查中,公安机关已将该车追回并发还了孙某。

    巴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4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未年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结合本案,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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