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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摩托车碰撞他人车辆被判拘役一个月
发布时间:2015-05-26 11:00:00


    本网讯(廖长春)  “醉驾入刑”凸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事故隐患,对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5月14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酒驾案,以被告人江忠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12月2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江忠东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泰宁县松光小区往老三中方向行驶,行至老三中路口时,与张宝磊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18㎎/100ml。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忠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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