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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深夜撞死捡废品老人辩称被远光灯闪花眼
发布时间:2015-05-29 09:19:17


    本网讯(钟灿)  四川省蓬安县一男子深夜驾车途中撞死正在马路中间捡废品的七旬老人。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天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42岁的王天祥,系四川省蓬安县人,初中文化。2015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天祥驾驶一辆搅拌车从蓬安县向营山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营山县渌井镇高速路口时,将正在马路中间背着背篓捡废品的李某某撞倒,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天祥积极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候急救人员及办案人员处置。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天祥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2015年2月15日,王天祥与李某某的亲属达成协议赔偿16万,取得了其亲属的谅解。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天祥于2015年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天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王天祥对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称自己是被对面来车的远光灯闪花眼,不小心撞了人,请求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车时,未尽谨慎驾驶义务,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天祥在案发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置,其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天祥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天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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