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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证驾车肇事致三车相撞两人死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19 16:50:11
本网讯(张瑜) 驾驶机动车辆需要相关证件,这是每个司机该有的常识,有人却忽略这一点,无证驾驶车辆肇事后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杨远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2月18日15时许,杨远兴无证驾驶贵AH0530号面包车从黔西县金碧镇往城关镇方向行驶,行至724县道8KM+500M处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陈波波驾驶的贵FD2040号二轮摩托车和由董江波驾驶的贵FV0277号二轮摩托车先后发生碰撞,造成贵FV0277号摩托车驾驶人董江波及乘车人王群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贵州省黔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远兴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波波、董江波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杨远兴于2015年4月8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董江波、王群仙家属经济损失560000元,赔偿被害人陈波波及董江波家属摩托车修理费1000元,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远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案发后,杨远兴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且杨远兴对被害人家属已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杨远兴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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