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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不成改抢劫 男子数罪并罚领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5-28 11:12:51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在盗窃现场被当事人发现时,不仅不及时醒悟,反而变盗窃为抢劫。之后再次盗窃同村村民,该男子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吴洪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刘朝珍、李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1元。

    2014年6月25日,吴洪银得知同村村民刘朝珍领取养老金的消息后,欲将款项盗走。次日中午,吴洪银至刘朝珍住宅欲实施盗窃时,发现刘家门口有人遂逃离现场。因盗窃未遂,吴洪银便预谋对被害人刘朝珍实施抢劫。当晚23时许,吴洪银携带菜刀和提着电饭锅至刘朝珍住宅,看见被害人刘朝珍已熟睡,遂将菜刀放置于刘朝珍房屋窗户旁堆放的木棒上,强行推开刘朝珍房门进入室内。刘朝珍惊醒后,吴洪银谎称将电饭锅以20元人民币出卖给刘,当刘朝珍从上衣口袋内掏出现金查看有无零钱时,吴洪银趁其不备,将被害人刘朝珍301元人民币抢走。

    2014年8月的一天中午1时许,吴洪银进入同村村民李文家中,趁无人之机,将李文放在二楼卧室内的一部价值380元的白色直板手机盗走,后将手机出卖得款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洪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该桩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吴洪银主观上有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洪银犯盗窃罪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变更。被告人吴洪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该桩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吴洪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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