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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手公共场所扒窃现金30元被判拘役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5-02-25 15:40:54
本网讯(王俊) 一个染上毒瘾的扒手在广西宜州市街头扒窃得现金30元,为此这个扒手要付出坐牢的代价。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这桩盗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兰辉领刑受罚。 2014年1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韦兰辉在宜州市庆远镇城东大市场尾随行人李某至宜州市庆远镇塘中路“正宜商场”后门路段,使用事先藏于其衣袖内的普通医用镊子从李某的左边裤子口袋内扒窃得现金30元,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李某被盗的30元现金发还给李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兰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兰辉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韦兰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兰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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