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国华 廖涛) 受好友邀请一起去唱歌,在途中女子趁好友不备将其钱盗走。2015年4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李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丽受好友朱某邀请一起去唱歌,在坐车前往KTV的路上,被告人李丽趁好友不备,盗得被害人朱某包内现金人民币4390元。朱某发现钱款系被李丽盗窃后遂要求其返还,但被告人李丽称钱款系其本人所有并拒绝返还,朱某遂报警。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李丽抓获归案,被告人李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涉案款项已发还给被害人朱某,被害人朱某对被告人李丽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丽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且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李丽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李丽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丽宣告缓刑。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