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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男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暴力抗拒抓捕获刑
发布时间:2014-11-21 13:22:10


    本网讯(程军辉)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抢劫罪定罪处罚。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盗窃转化抢劫的刑事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齐仁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齐仁安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2014年2月1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齐仁安窜至余干县华林岗大道被害人江某家实施盗窃,盗得一块价格为2986元的男式手表;后又窜至余干县北门菜市场被害人李某家行窃,被李某发现后,被告人随即逃跑,在逃跑同时另有一人也从李某家中跑出来。李某及其父亲分别追赶,李某追被告人,李某的父亲追另外一人。李某追到被告人后,遂抓住被告人衣领,被告人挣脱并威胁要用刀捅李某,还用手打李某。李某的父亲追另一人未果,返回与李某一起将被告人制服,在被告人的身上发现了梅花起子及一块男式手表。该表已经归还被害人江某。

    另查明,2002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仁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且在入户盗窃另一被害人财物时,为抗拒抓捕,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转化型抢劫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后果,属于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转化型抢劫中,被告人仅以轻微暴力和语言相威胁,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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