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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休息起纠纷 男子驾车冲烧烤摊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5-07 10:46:14
本网讯(陆靖华) 广西平果县一男子认为其楼下烧烤摊食客的喝酒猜码声影响到其休息,遂下楼劝阻,因为言语不和发生口角进而肢体冲突,该男子冲冠一怒竟然驾驶车辆冲进烧烤摊撞倒被害人致伤残。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农武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农武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丁经济损失17032.13元的一审判决。 2014年6月8日2时许,黄某甲、黄某丙等人在平果县城龙市场工商银行附近黄某丁经营的烧烤摊喝酒猜码,被告人农武斌认为黄某甲、黄某丙等人的行为已影响了其及其家人休息。被告人农武斌遂下楼劝阻,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被告人农武斌十分恼火,就走到其停放在马路边的轿车后备箱拿出一把长约60厘米的砍刀再次走向黄某甲、黄某丙等人喝酒的桌子,并将刀砍在桌上,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农武斌被他人用板凳砸中大腿跌倒在地,由于对方人多势众,被告人农武斌不敌即跑开。被告人农武斌越想越恼火,就想用车辆撞击的方法报复对方。被告人农武斌遂驾驶轿车冲进烧烤摊,将黄某丁、黄某甲等人撞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黄某丁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农武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原告人黄某丁因伤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在平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药费8052.13元,被告人农武斌已为其支付医疗费3000元。原告人黄某丁在住院期间,由其儿子梁某护理。原告人黄某丁住院21天,医嘱全休1个月,卧床休息4周,其实际误工天数为79天。原告人黄某丁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7053.40(医疗费5052.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误工费7821元、护理费2080.27元)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农武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农武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黄某丁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告人黄某丁要求被告人农武斌赔偿伤残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畴,不予支持,其产生的交通费、鉴定费亦不予支持。被告人农武斌有明显的过错,与被害人黄某丁无证经营无关联,根据被告人农武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农武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农武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丁经济损失17032.13元。 一审宣判后,农武斌上诉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有过错,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农武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农武斌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经营的烧烤摊在凌晨2时许,客人仍猜码,影响到上诉人农武斌家人休息,上诉人农武斌提醒被害人后,仍未能消除影响,被害人及顾客的行为系案件引发的起因。上诉人农武斌本应适用合法方式维权,但上诉人农武斌为泄私愤,在被害人等人未有防备之际,驾驶车辆撞倒被害人致伤残。上诉人农武斌对故意伤害造成的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审法院已充分考虑到被害人对本案引发的责任问题和上诉人农武斌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农武斌量刑已体现从宽。故上诉人农武斌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改判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法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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