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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0元钱归属起争执 男子打伤人赔11万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21 16:54:21
本网讯(郑成珺)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明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2月2日晚,被告人李明与被害人陈某斌在52路公交车上因20元人民币是何人所有的归属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当52路公交车行至三元区白沙火车站公交站点时,双方下车并继续争执,随即被告人李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陈某斌左侧脸部,致其受伤。事件发生后,被害人陈某斌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人李明先期支付5000元医疗费。三明市公安机关鉴定被害人陈某斌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李明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斌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明即时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斌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1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斌向法院出具谅解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明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与被害人陈某斌因琐事争执,被告人李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并致其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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