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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蟊贼多次“光顾”同一地点盗窃作案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28 15:13:24
本网讯(杨晨 姜卫兵) 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的罗丁因盗窃、抢夺被判刑。出狱后四天三次光顾同一地点实施盗窃被刑事拘留,变更强制措施仍不思悔改,终被逮捕、判刑。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罗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4年2月1日,罗丁在湘潭市长途汽车站,趁无人之机,通过将拉闸门栏杆扳开的方式进入汽车站附近的中国移动通信营业厅内,盗走15台手机。8月2日,罗丁在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盗走16台手机。 10月9日凌晨5时许,罗丁在湘潭市长途汽车站,趁无人之机,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汽车站附近被害人颜小斌经营的野山栗店内,盗走店内板栗100斤和电子秤一台。10月11日凌晨5时许,罗丁在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盗走店内板栗220斤、板栗成品40斤和电子秤一台。10月12日凌晨5时许,罗丁再次到颜小斌的野山栗店内盗窃时,被颜小斌、孟凯锋现场抓获。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12月8日,罗丁在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路上,趁被害人雷水建面包车停放在大鹏路百花街口子上无人看守之际,砸车窗玻璃将车门打开后,盗走车内墨鱼一件、腊猪脚一件、腊猪耳一件、腊香肠七件,并用车内的小推车将物品运走,乘坐大巴车将盗窃的财物托运至株洲市荷塘区某处,以10元一斤的价格向过路群众售卖。 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4545元。经湖南省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丁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丁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丁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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