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缓刑期酒吧窃钱财 “帅小伙”数罪并罚入狱
发布时间:2015-04-27 17:26:17


    本网讯(张江枢)  一少年因“手痒”,在缓刑考验期内,趁酒吧老板熟睡之际,盗得现金3000余元。近日,四川营山县法院判决撤销该少年缓刑考验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何洋洋,出生于1996年,因模样俊俏,人送外号“帅飞机”。2012年8月,何洋洋伙同他人,将广东省韶关市一商铺的门撬开,盗得现金204元,一台电脑主机、一个键盘、一台32寸电视机、一台DVD播放器和一台有线电视机顶盒。何洋洋和同伴在逃跑的过程中,一同伴被巡防队员发现并拦截,于是,何洋洋和其他同伴手持铁棍返回,对巡防队员进行殴打。经当地法院审理,判决何洋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2月12日凌晨5时许,何洋洋在营山县城一个酒吧内,看见老板趴在桌子呼呼大睡,眼瞅四下无人,手开始犯痒,悄悄溜进酒吧收银台内,打开抽屉,盗取现金。2015年2月15日,何洋洋被抓获归案。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洋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洋洋在缓刑执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本案数罪并罚。据此,根据被告人何洋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人何洋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考验期限。被告人何洋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判“被告人何洋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