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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肚子饿夜盗商店打伤人 少年被判刑4年
发布时间:2015-04-28 09:59:46
本网讯(江世金) 两个少不更事的少年晚上肚饿去商店偷东西吃,被店主发现和制止,为脱逃竟动手打伤店主。日前,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犯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另一被告人廖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曾某(男,未成年人,1998年1月18日出生)家住融安县浮石镇农村,初中未毕业便辍学走上社会,其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平时缺少关爱和家庭教育。 2014年9月24日晚上,同村少年被告人廖某(男,未成年人,1997年11月15日出生)在曾某家玩耍过夜。凌晨2时许,廖某感到很肚饿,曾某说他家里没有可吃的东西,提议去村里的商店偷,顺便要点烟抽。已经饿得肚子咕咕叫的廖某满口答应。于是两人窜到公路边的一家私人商店,攀爬上房屋二楼后从阳台窗口潜进室内,然后沿着楼梯下到一楼客厅商店里实施盗窃。因夜深人静动作过大发出响声,惊醒了住在一楼房间的女店主姚某,已经74岁高龄的姚某拿手电筒到客厅查看,发现了躲藏在货柜角落的曾某和廖某,慌了神的曾某马上起身推开姚某逃跑,姚某死死抓住曾某不放,曾某为了挣脱便挥拳殴打姚某。这时,姚某的丈夫听到吵打从房间出来,看到姚某与曾某扭打在一起,立即打开商店后门呼救报警,曾某见状慌忙用力挣脱从后门逃走。在姚某抓住曾某时,廖某趁机跑上二楼从原路逃走。曾某、廖某两人跑回曾某家睡觉不久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4年9月25日,姚某到融安县浮石卫生院就诊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高血压病3级。 被告人曾某作案时年龄为16周岁,廖某为17周岁。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的父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姚某的医疗费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入户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犯罪时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给予从轻处理。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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