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曾友富) 虽然不是假货,但香烟属国家专卖产品,非法经营也是犯罪。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梅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犯罪工具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
2013年7月至9月,被告人梅绕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到贵州省毕节市向他人非法购进各类卷烟,并出售给贵阳市、惠水县的零销商,4054条,销售卷烟价值共计291717.5元。2014年9月9月,被告人梅绕运载非法收购的卷烟,返回贵阳市途经贵州省黔西县时,被黔西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中队查获,并当场查获了价值150800元的各类卷烟2084条。
黔西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梅绕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构成了非法经营罪。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