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男子未经许可贩卖香烟被判拘役5个月
发布时间:2015-04-16 10:27:41


    本网讯(王海波)  一男子从他人手中购进香烟再数次予以出售,最终在接货时被烟草专卖局执法大队当场查获。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顺荣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6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王顺荣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准运证》,从一男子(身份不明)处购进香烟出售。其中,三次出售给陆敏芙蓉王香烟共计10条、利群香烟20条,两次出售给陈伟芙蓉王香烟50条、利群香烟50条。

    2014年9月2日,陈伟向被告人王顺荣提出要购买150条芙蓉王香烟、50条利群香烟、30条硬中华香烟。次日中午,被告人王顺荣在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附近,从上述身份不明的男子处取得芙蓉王香烟148条、利群香烟50条、硬中华香烟30条,放置自己厢式货车内,开往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兴发物流公司旁,在等待陈伟接货时被南昌县烟草专卖局执法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上述芙蓉王香烟每条售价人民币213元,利群香烟每条售价人民币122元,硬中华香烟每条售价350元。王顺荣销售的上述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69 44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顺荣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数额为69444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归案后,被告人王顺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