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争利和张争仁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到2014年8月,被告人张争利从市场上购买“力度”牌保健品包装材料、说明书和一粒肾宝胶囊,将一粒肾宝胶囊包装成“力度”牌保健品,打印生产日期,通过自己在淘宝网开设的益寿堂男性保健店进行网上销售,同时,在该网店上销售“水能硬”、“享硬”、“强立宝”等多种保健品。被告人张争仁在淘宝网开设“赣西888保健贸易”和“xiujiang8882”网店,通过从市场上和向被告人张争利购买“一粒肾宝”和“力度”牌保健品包装材料,将一粒肾宝包装成“力度”牌保健品,在上述网店上销售,同时还销售了“水能硬”、“享硬”、“美国艾克”等多种保健品。案发后,侦查机关分别在被告人张争利、张争仁处扣押了大量保健品。经江西省宜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扣押物品中“一粒肾宝”、“水能硬”、“享硬”、“美国万艾克”、 “强立宝”被检出含有枸橡酸西地那非;VIAGRA、BIOTIN无中文标识但均标明西地那非、伐地那非英文。上述7种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按假药论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争利、张争仁违反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各自通过网店向他人销售自行包装的药品及多种其它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按假药论处。其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各自分别生产、销售,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