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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云南姑娘冒充“越南新娘”骗财 4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23 15:37:41
本网讯(郭金生)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买”来的“新娘”也有“水货”。 3月11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维持原判,以被告人赵付厅、杨旭等4人犯诈骗罪,判处1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责令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处罚金。 2014年8月,云南人赵付厅与杨旭二人商议,将云南姑娘假装越南妇女卖到重庆给买主当媳妇,在与买主生活一段时间后逃跑的方式骗钱。两人找到刘某(另案处理)和邓某、王某、曹某(未成年,另案处理)等3位年轻姑娘,约定由赵付厅、杨旭和刘某负责找买家,3位姑娘冒充越南新娘共同实施诈骗。 8月22日,赵付厅等6人刚抵达重庆市,杨旭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民警带走,其余5人入住重庆某旅馆。赵付厅提出自己去联系买家,骗到的钱由3位姑娘各分2万元。 8月23日、24日,邓某、王某和曹某分别以39000元、38600元、26000元价格被“卖”给重庆市丰都县周某、陈某和唐某当媳妇。得逞后,刘某给邓某和王某账户各汇款2万元,给曹某汇款15800元。几位姑娘于是在丰都县以越南新娘名义与被害人生活,几天后王某以上街买东西为由逃走,后被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赵付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赵付厅、杨旭系主犯,邓某、王某系从犯。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分别判处赵付厅、杨旭、王某、邓某3年6个月、3年、1年、1年有期徒刑,责令4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赵付厅以犯罪后有坦白情节,家庭困难;杨旭以自己是初犯、从犯,且系犯罪中止;邓某以自己诈骗后没有逃跑,却与王某量刑一致为由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重庆三中院审查认为,赵付厅伙同他人诈骗,数额巨大,应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杨旭参与了诈骗财物预谋全过程,后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公安机关带走,其明知同案人要实施犯罪而不制止或告发,属犯罪既遂,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赵付厅较小,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予考量;邓某诈骗后是否逃跑,不影响定罪量刑。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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