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侯卫东 宋清波) 4月7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决定,对在人民法院无理哄闹、滞留,辱骂执行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王某某、高某某夫妇分别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
王某某诉朱某某债务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0年6月11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朱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8月23日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根据被告朱某某实际履行能力,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将本金及利息共计126559元执行到位。但王某某却称自己不要钱,提出要朱某某的厂房及土地的无理要求,拒绝领款。2015年4月7日,王某某和妻子高某某再次来到法院大吵大闹,谩骂执行人员,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扰乱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灵宝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