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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男子暴力抗法骑摩托撞伤办案警察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23 09:37: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殷国维)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严新柏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严新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荣强医疗费123393.82元、护理费3168元、营养费720元、住院伙食补助720元、交通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72201.82元。

    2010年10月29日16时许,鄱阳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民警方志明、江长忠、段民京、徐湛亮、张贵艳和胡荣六人在对饶丰镇红星村的“黑网吧”进行清理的行动中,在村民严四柏经营的网吧内发现正在上网的被告人严新柏的哥哥严成柏(已判刑,案发时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在逃犯),便对其口头传唤。严成柏不但不接受传唤,反而大声叫喊。被告人严新柏与其他村民赶来对民警进行阻拦和围攻,民警张贵艳采取强制措施后,将严成柏带上警车。严新柏与村民追赶其他四名民警,在追赶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严新柏从回家骑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向行走的民警胡荣强撞去,将胡荣强撞到在路边的稻田内,严新柏便逃离了现场。

    另查明,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胡荣强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其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六级。被告人严新贵于2011年11月3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新柏故意驾驶摩托车撞因执行公务被拦阻而撤退的民警胡荣强,致被害人重伤乙级,伤残六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严新柏提出其不是故意撞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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