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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殴人并暴力抗法伤民警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5 16:52: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军)
在遇到民警执行公务时,不仅不予以支持、配合,反而对民警进行辱骂和殴打。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1年6月6日下午14时许,弋阳县公安局樟树墩派出所所长带领民警周某着制服,在弋阳县葛溪乡湖西村湖西大桥执行龙舟赛安全保卫工作任务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正在殴打因交通事故导致其父亲受伤的三轮车司机孙某,民警周某上前亮明身份对其进行制止,在制止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不仅不听从劝止,还扬言要打执法民警,并站在现场地势较高处挥手煽动不明真相的围观村民,同时冲上前用拳头对周某的头部进行击打。民警周某被打倒在地后,被告人李某还继续对该民警进行踢、踩等伤害行为,后被告人李某被村民拉开。 经法医鉴定,民警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事后,被害人周某表示民事部分已得到赔偿,不提起附带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造成一名公安人员轻微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具有煽动群众阻碍执行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酌情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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