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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执行中暴力抗法事件的思考
作者:伍秀春 发布时间:2013-04-25 15:42:50
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执行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组成部分,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既是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近年来,法院“执行难”问题一直都是困绕法院工作的“顽疾”,由于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履行,导致人民群众对法律信任缺乏,目前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随着各地各级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遭遇当事人及不明群众暴力抗法却时有发生,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日益突显出来。
暴力抗法事件的频现,反映出深刻的社会及司法问题,并且在近些年来,此类事件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影响恶劣。2008年 3月11日上午,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会龙镇居民郑义疯狂导演了一场聚众暴力抗法的闹剧。在众目睽睽之下,郑义唆使下的一伙人围殴法院执行人员,3名法官受伤,已被执行人员控制的被执行人被抢走。2010年6月8日早9时许,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对陈某、廖某夫妇执行货款纠纷等案件时,陈某、廖某夫妇突然从楼上向前来执法的法院、公安干警泼下硫酸,致使6人不同程度烧伤。其中长洲区法院院长廖某、执行局局长吴某等2人伤势严重。暴力抗法事件接连发生,手段恶劣,发展态势十分严竣,促发原因多种多样,如不能得到有效扼制,必然给我国司法体制建设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既影响司法权威的神圣形象,又严重打击了司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将再次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下面笔者就执行中暴力抗法行为的成因、对策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执行中暴力抗法的特点 执行中的暴力抗法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案外人无视法律尊严,公然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方法妨碍、阻止执行人员(包括协助执行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简称为暴力抗法。暴力抗拒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多年来存在于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顽症,它严重威胁着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影响和制约着执行正常开展,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形象。 1、暴力抗法行为的主体具有普遍性。一是被执行人,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二是案外人,案外人的情况较复杂,主要是与被执行人或执行标的、执行标的物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如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企业员工以及与被执行案件无任何关系的人,如闲杂人员、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等。实施暴力抗法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暴力抗法行为具有鲜明暴力特征。突出表现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聚众围攻、辱骂、殴打、扣押、残害执行干警;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砸坏执行车辆,抢夺毁坏执行人员录像、手机等通信音像器材;抢夺手铐、警棍等警械;撕毁法院查封封条,执行公务证件,对执行人员进行人格侮辱;哄抢、毁损执行标的物,有的甚至直接冲击审判机关和政府机关、集体上访闹事,行为人还常持有和使用棍棒、刀叉、砖瓦石块等凶器。暴力抗法现象十分普遍,几乎没有哪个执行法院,哪个执行人员能够幸免。在暴力抗法中,执行人员轻则被侮辱、诽谤、诬陷,重则被打死、打伤。 3、暴力抗法事件突发性强,参与人数多、事态发展快,解决起来较为复杂,在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针对每一次强制措施、执行措施都有可能发生。很多情况下,由于外部环境和条件的某些变化,或者执行干警言行的某些失误,也可能导致暴力抗法事件骤起,很难预料、防范。暴力抗法事件在开始时,往往表现为小的摩擦、对峙,继而恶性膨胀,过程短、速度快、势头猛,形成规模后,局面难以控制。司法机关查处的难度大,取证困难多,时间长效果不理想。 二、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形成。 1、历史的根源和现实的原因。传统封建意识、长期的人治观念是暴力抗法行为的思想基础。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人治专权的传统观念,加上长期的计划经济束缚了人民的思想,以至现代法制意识、社会观念未能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和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封建意识形态领域的沉渣泛起,溶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一些企业的负责人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独断专横,目无法纪,一人说了算,下属、职工都要无条件服从,企业成为无法无天的独立王国;农村中的封建家族,宗族势力死灰复燃,受封建伦理规范,宗法关系的影响,一些人自恃户大势强,为了亲属和家族的利益,不惜以身试法。 2、执行人员行为方法简单粗暴,缺乏技巧和艺术。个别干警有衙门作风,执行过程中不讲究方法,技巧单一,态度蛮横生硬;有的业务素质低下办不好案件;有的“纸上谈兵”,生搬硬套;有的在案件办理上,程序不严格、不规范;有的利用职权“靠山吃山”,不公正不廉洁,这些都是诱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矛盾的导火索。 3、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不懂法,不守法。目前,国民经济物质水平提高了,但与之相应的文化素质却仍很滞后,人民群众对法律了解甚少,当执行干警强制执行时,如与他们的想法做法不一致,容易滋生暴力倾向;其次,好多群众有“盲从”意识,喜欢凑热闹,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他们的抗拒行为往往是“法不责众”的思想在作祟。第三、在对抗法院的执行中,一些抗拒行为具有组织性,有的甚至是有预谋和准备的,当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起哄、谩骂、煽动不了解真相的围观群众,故意制造混乱局面。 4、执行力量过于薄弱。执行人员较少,装备落后,没有任何警械,快速反应能力差,当被执行人抗拒力度大或有组织、有准备的持械抗拒时,执行法官往往无能为力,甚至只有挨打的份。如前年我院在某乡执行时,被执行人煽动村里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执行干警进行围攻,致使多名执行干警挨打受伤,警车被砸,这些都充分表明了某些抗拒执行人已经看透了法院执行力量薄弱,行为越来越过激,情节越来越严重。 5、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预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使一些当事人自认为财大气粗,有“靠山”。在法院强制执行时“不管我使用什么方法,只要能阻止法院扣押不了我的财产,对我实施不了强制措施,事过之后自会有人为我撑腰、说情”。因此不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随意违背、放弃诚信,甚至藐视、抗拒法律,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员暴力抗法,这种人之所以敢以身试法,胆大妄为,往往依仗的是自己有保护伞、庇护所,一旦得逞,还自诩为英雄,到处吹嘘自己的能耐,给执行工作造成极坏的影响。 6、执行法律规定不健全。这是被执行人胆敢暴力抗拒执行的内在动力。《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适用范围小,力度不够。《刑法》等相关部门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惩戒力和范围太小,操作性不强。这些法律的不健全,使得一些人敢于公然对抗法律,导致暴力抗法者没有得到严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执行案件产生暴力抗拒执行埋下了隐患。 三、如何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暴力抗法性质极其恶劣,危害极其严重。每一起暴力抗法事件如不能妥善处理,都将对执法环境造成灾难性的损害。下面谈谈如何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1、暴力抗法事件的频发应当引起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关心执行干警在执行公务中的人身安全,强化执行干警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防止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另一方面,要教育执行干警严格遵守各项执行纪律,讲究执行艺术,改进工作作风,坚决禁止违法执行,野蛮执行的行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的良好形象。 2、加强教育、学习,提高执行干警的自身素质。执行者自身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执法活动的质量,因此应加强执行干警的自身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严谨,公正兼洁的执行队伍。使之适应新时期执行工作的需要。提高执行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这是防范暴力抗拒执行情况发生的最根本的办法,教育干警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的修养,树立爱岗敬业,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调动干警的工作热情。努力做到把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 3、执行过程公开,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执行行为主要是执行干警的主动行为,执行过程的公开,方便了当事人的监督,避免了当事人的胡乱猜测,从而从思想上解决了冲突。 4、搞好接访,建立畅通的沟通联络机制。冲突的出现往往是由不理解,不了解而产生。因此,要善于与群众交流,态度诚恳,寻找当事人能接受的方式进行沟通。在了解案情及请求的基础上,讲究技巧和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帮之以需,在释法解惑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机会,先让其“一吐为快”,而后再有针对性的逐一解答,消除他们心中的疑虑。 5、要加大对抗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以宣传震慑。暴力抗法行为不坚决打击,比“上访”危害更大,故应严厉制裁和打击。同时,应及时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对故意暴力抗法者进行宣传报道,教育和警戒人民群众。 6、建立执行干警法警化或加强警用防御及监控设备的配备,提高自卫能力。目前执行法官不具有使用警械的权力,这使得执行人员在面对很多突发事件时束手无策。故应对执行人员实行法警化,或是通过立法形式来赋予法官使用警械的权力。其次,加强监控设备的装配,出警时应随车随人携带,便于固定证据,打击缠闹人员。 7、制定执行预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拘留等措施时,矛盾易突发。因此,执行人员在采取措施之前,应先对案件进行摸底排查,首先对案件有个基本的评价,周密布署,制定详细的预案,这样才能临事不慌,处乱不惊。 8、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质。作为执行法官,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法律的宣传者,因此,执行人员不但肩负着排解纠纷的任务,同时,还肩负着普法宣传教育的任务。针对个案,要让当事人明白本案所涉的法律规定,及每一步执行行为都来源于法律的何种规定。通过释法明理,让当事人学到法律知识。 9、加大对抗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以宣传震慑。暴力抗法行为不坚决打击,比“上访”危害更大,故应严厉制裁和打击。同时,应及时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对故意暴力抗法者进行宣传报道,教育和警戒人民群众。 10、铲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统一和尊严。一是法院应首先主动、全面、及时地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执行情况,取得他们信任、支持。二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地方、部门保护,批条游说之行为公开暴光,使充当暴力抗法者“保护伞”的单位或个人不敢当、不愿当抗拒执行者的靠山。 11、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目前,我国司法救济制度不太完善,因此并不是每起案件都能通过执行人员的努力而使案件得以执结,比如有些交通事故案,民事赔偿额高,被执行人根本无力支付,案件也就执结不了。这就要求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司法救济制度,保障受害人的赔偿权利,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兑现,就能化解和避免很多矛盾冲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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