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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儿子打伤孤寡老人 母亲打工挣钱赔偿
发布时间:2015-04-03 09:07:39


    本网讯(汪次安 余燕菱)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单亲母亲米某,三年多来只身在外打工省吃俭用攒钱,赔偿被其未成年精神病儿打伤他人的赔偿款。日前,在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协调下,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据新丰县法院介绍,2011年9月4日,未成年且患有精神病的潘某在路上遇见同一村民小组的孤寡老人李某,因潘某怀疑李某拿了他20元钱发生争执,继而潘某将李某打伤。李某当天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骨折。住院期间,潘某的母亲米某支付了李某500元,余下的医疗费则由当地镇人民政府支付。

    2012年6月15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1月1日,新丰县法院判决米某赔偿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16343.18元。2013年7月11日,李某再次提起诉讼。同年12月10日,经广东省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2014年1月17日,新丰县法院判决米某赔偿李某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4411.38元。米某共计应赔偿李某人民币50754.56元。

    申请执行人李某是五保户,一直由政府照顾,但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自2011年遭到潘某殴打后不能行走,当年出院后李某即转到当地敬老院生活。

    被执行人米某是从广西嫁到新丰县的,没有家公家婆,丈夫也英年早逝,其患精神病的儿子自打伤李某后也不知去向。为了支付李某的赔偿款,米某便只身一人到云浮市农村帮人摘果子挣钱。

    新丰县法院执行法官了解上述情况后,便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在协商过程中,法官向米某阐明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有利于生活、工作,否则,生活上和工作中将处处受到限制。

    听完法官句句肺腑之言,米某说,这些年,我一人在外打工挣钱,就是为了还清李某的赔偿款。但目前还只存到2万元,我再想办法借1万元,余下的,以后挣到钱了再还。

    李某也非常同情米某的遭遇,作为单亲母亲,儿子患病惹祸引债务,年过五旬的米某还要外出打工挣钱养家、还债,内心受到了触动,遂同意以3万元了结此案,放弃对米某余款的追偿权。最后,双方一致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该案获得了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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