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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旬儿子将患精神病母亲遗弃在镇政府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31 10:04:03
本网讯(唐海奎) 俗话说: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然而,四川省营山县某农民,认为患精神病的亲生母亲是个累赘,将其丢在镇政府过道扬长而去,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5年3月27日下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农民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张仕杰是四川省营山县木垭镇复兴村农民,今年46岁,至今没有成家,近年来在外打工。张仕杰的两个妹妹都已成家,一个远嫁河南,一个长年在外打工。李某英(化名)是张仕杰的母亲,今年68岁,因患精神病走失多年。2014年8月11日,民政部门将李某英救助后送回营山县木垭镇,该镇工作人员将李某英安排在复兴村11组其亲戚家暂住,并通知张仕杰及其两个妹妹先后回家与母亲见了面,三兄妹协商由张仕杰在家照管母亲,之后两个妹妹便离开木垭镇。2014年8月20日,张仕杰嫌弃母亲是精神病人,不好照管,又无房居住,在未委托人照管的情况下,将母亲遗弃在营山县木垭镇人民政府底楼过道处,便离开现场外出务工。政府工作人员打电话要求张仕杰三兄妹回来赡养母亲,但张仕杰三兄妹均表示不愿意回来,并一再强调,有困难找政府。木垭镇政府安排当地村委会给老人租房子、安排吃饭、住宿问题,并由几个村干部轮流日夜值守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8月26日,木垭镇人民政府将李某英送往南充市身心医院住院治疗,并联系张仕杰回家照顾,但张仕杰拒不回家,也未给付任何费用。接到报警后,2014年10月22日,张仕杰被警方抓获,10月27日因涉嫌遗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到案后,张仕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5年3月16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仕杰犯遗弃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当公诉人问“你为什么把你母亲放在镇政府?”张仕杰答“我连自己的房子都没有,我也害怕。”公诉人又问“你是否委托了人照顾?”张仕杰回答“没有。”公诉人继续问“你现在愿不愿意赡养你母亲?”张仕杰回答“愿意。”经承办法官做工作,张仕杰与其两个妹妹达成了赡养协议,即张仕杰的两个妹妹每月各出500元,由张仕杰在家照顾母亲。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仕杰对年老患病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仕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仕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仕杰有认罪悔罪表现,其母亲赡养问题又与胞妹达成了协议,被其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张仕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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