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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邀人报复打伤同行 三打人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19 11:48:36
本网讯(刘万春 祖玉梅) 也许是“同行生冤家”的缘故吧,被告人周见亲与被害人袁某某本是同行,两人均为货车车主并从事个体运输行业,早年因争抢运输业务产生过纠纷,为此,被告人周见亲一直怀恨在心。某日,在一石场装运石头时,两人又不期而遇,双方又因让车之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周见亲顿时“新仇旧恨”涌上心头,立马叫人一起“教训”被害人袁某某。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见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周燿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袁影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见亲与被害人袁某某均开货车从事个体运输行业。2013年二人因运输货物的事发生过冲突。2014年7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见亲、被害人袁某某先后驾驶货车来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柏木乡宜春路通公司柏木分公司一石场装运石头,因让车之事二人发生口角,后被该公司的钟某某劝开。被告人周见亲因此想为难被害人,驾驶货车停在320国道柏木乡路口,致使随后驾驶货车来到此处的被害人袁某某无法通过。同时被告人周见亲打电话叫来郭某某帮忙,郭某某来到现场后,发现与被害人袁某某认识,遂从中劝和。被告人周见亲见状又打电话叫被告人周燿(系被告人周见亲堂弟)来帮忙。几分钟后,被告人周燿带着被告人袁影驾车来到现场,被告人袁影率先将手中的一个矿泉水瓶砸向被害人袁某某,被害人见状跑开,被告人周燿从被告人周见亲的货车上拿一把铁锤,被告人周见亲随手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三被告人在柏木乡原工艺品厂门口追上被害人袁某某,被告人袁影将被害人踹倒在地,随即被告人周燿用铁锤、被告人周见亲用木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在他人的规劝下停止殴打并各自驾车离开。 经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袁某某左前臂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四肢长骨(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被害人袁某某头面部、胸腹部、背部、上下肢等部位有大面积软组织挫伤。 案发后,被告人周见亲等人赔偿被害人袁某某医药费等损失共25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袁某某的谅解。 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袁影到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见亲、周燿、袁影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袁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周见亲、周燿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袁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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