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交车司机拿走投币箱中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吴娱琴 何莎 发布时间:2015-04-01 14:43:52
【案情】 周甲是一名公交车司机,驾驭由乘客自动投币的无人售票车。周甲对投币箱中钱款产生念头,遂自己偷偷配了投币箱钥匙,每日从投币箱中拿走几十至一百元不等。事发后,周甲坦白自己的罪行,承认共从投币箱中拿走了3200元。 【分歧】 对于周甲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为周甲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钱款占为己有,故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甲成立盗窃罪,理由为周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钱款,应认定为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理由如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案中,周甲的职责是确保公交车的正常运行和运行中的安全,周甲拿走投币箱的钱款是通过偷配钥匙而达到目的地,可见周甲的职权并不包括主管、管理或经手投币箱中的钱款,这种获得钱款的行为与周甲的职务不符,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故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周甲对投币箱中的钱款具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的故意,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将公司财物窃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成立盗窃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周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周甲行为并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