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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处费”驾车接应窃贼 男子领刑10月
发布时间:2015-03-31 16:31:24
本网讯(黄丽丽 甘怀强) 明知同乡在实施盗窃,但为获得好处费,青年男子唐杰仍驾车在一旁接应,以帮助他们顺利逃跑,最终沦为了阶下囚。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3月7日晚上,何凌康、朱梁江、曾凡果(上述三人另案处理)密谋到贵港市盗窃后,由何凌康联系被告人唐杰驾驶车辆,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后四人乘坐小车从来宾市往贵港市,并在途中购买了四把砍刀携带,被告人唐杰得知就到贵港市盗窃手机。22时30分许,四人到贵港市解放路亚洲龙网吧,由被告人唐杰驾车接应,其余三人进入网吧盗窃,将梁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590元的三星牌手机盗走。同日23时许,四人到贵港市金田路蓝酷网吧,由被告人唐杰驾车接应,其余三人进入网吧盗窃,将颜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苹果牌手机盗走。次日凌晨,上述四人到贵港市覃塘区一网吧伺机作案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被盗手机缴获并发还失主梁某、颜某。 另查明,被告人唐杰家住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石牌村,其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8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8月25日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杰负责驾车接应,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唐杰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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