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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俩刑释后联手盗窃电动车双双领刑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5-03-31 11:16:41


    本网讯(易灿)  广西都安县两兄弟刚刚刑满出狱,仍不思悔改,合谋偷车换钱,最终再次被判入狱。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庆慈、梁庆设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庆慈与梁庆设系都安县高岭镇三合村人。梁庆慈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9日被都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8日被都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梁庆设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0日被都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13日刑满释放。

    2014年7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梁庆慈、梁庆设合谋窜到都安县粮食局,由梁庆设负责在粮食局大门口处放哨,梁庆慈进入到该局旧宿舍楼2栋一单元的楼梯口盗窃一辆格林牌电动车。得手后,梁庆慈驾驶盗窃所得的电动车搭载梁庆设逃离现场,并将该部电动车卖给一中年男子,获赃款500元由二人平分。经查,被盗电动车车主是该县澄江乡桑里村克勤队的黄金玉。经鉴定,黄金玉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058元。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庆慈、梁庆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作用相当,均为主犯;两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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