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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后贼性不改 男子偷31元当场被抓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5-03-27 15:09:36
本网讯(张瑜) 刑满释放之后,一男子贼性不改趁人不备盗走他人31元现金。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李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李刚作案工具铗镊子一把予以没收。 李刚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4月22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4日11时许,李刚在黔西县城关镇北门鸡市巷路口处,趁被害人吴付琼不备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夹镊子将吴付琼上衣包内的现金31元盗走,被公安民警发现当场抓获,所盗现金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李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李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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