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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进入宿舍找人聊天拒不离开被人持刀砍伤
发布时间:2015-03-24 16:57:40


    本网讯(王俊)  醉汉马某晚上进入吴家还的宿舍找人聊天,吵吵嚷嚷,因吴家还需要休息便叫马某离开,但马某执意不走,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最终持刀互砍。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这桩故意伤害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家还领刑十一个月。

    2014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吴家还与工友酒后回到宜州市庆远镇矮山闽宜木板厂吴家还的宿舍休息,被害人马某酒后进入该宿舍找人聊天,吴家还因需要休息便叫马某离开,但马某执意不走,双方在酒精的刺激下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扯。在推扯过程中,马某从桌子上拿起一把菜刀砍向吴家还,吴家还用左手抵挡时被砍伤左手背,后吴家还夺下菜刀并持菜刀朝马某连砍数刀,致马某头部、右肩部等部位受伤。

    马某受伤后被送至宜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颅骨骨折;2.头部、右肩部软组织利器伤。经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鉴定,马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家还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吴家还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家还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家还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家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被告人吴家还与被害人马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马某持刀砍伤吴家还,导致矛盾激化,故马某对于案件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对被告人吴家还酌情从轻处罚。在附带民事诉讼方面,马某的诉请中合理合法部分共计6685.6元。因马某对于案件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马某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马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人吴家还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679.92元。

    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家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吴家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人民币4679.92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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