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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围墙起纠纷砍伤邻居 伤人者被判刑8个月
发布时间:2015-03-24 11:39:20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人张冬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钟某损失25667.47元。

    被告人张冬元与钟某系邻居。2014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冬元在二人房屋之间一块闲置土地上砌制围墙,钟某认为张冬元砌墙应当留一条路供其家人通行,双方因此发生争吵。争吵中钟某欲将被告人张冬元所砌砖块推倒,被告人张冬元见状持泥瓦刀将钟某正在扒砖的左手手指砍伤。经法医鉴定,钟某左手中环小指近节指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7月2日,被告人张冬元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张冬元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冬元因邻里纠纷,故意用泥瓦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冬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也负有一定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张冬元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冬元的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判处被告人张冬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钟某损失25667.47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冬元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冬元因邻里纠纷,故意用泥瓦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张冬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亦负有一定责任,可酌情对上诉人张冬元从轻处罚。上诉人张冬元的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审法院考虑上述情节已对上诉人张冬元从轻处罚,且民事部分计算正确,故对上诉人张冬元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原审判决赔偿数额太高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部分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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