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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专偷农户两月作案十次 五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24 14:05:14
本网讯(钟灿) 2014年初,一个盗窃团伙开车在高速路沿线的各村庄疯狂作案,短短两个月作案十起,盗窃金额达10752元。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唐国强、唐勇、张宇、周建、王平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2014年3月,唐国强、唐勇、张宇、周建、王平五人商量到高速路沿线实施盗窃,唐国强、张宇负责撬门进屋,周建、王平负责搬运被盗物品,唐勇负责驾驶车辆,所获赃款除去开支后平均分配。协议达成后,2014年3月31日晚,五人驾车来到蓬溪县大石镇某村实施第一次盗窃,盗走7户村民家中的鸡鸭鹅。 自此,这个盗窃团伙的犯罪行为一发不可收拾,两个月间,先后到四川省蓬溪县、遂宁市、射洪县、大英县、营山县等地的农户家中,盗走鸡鸭鹅、羊、手机、电视、电脑等物品及部分现金。唐国强、唐勇、张宇、周建参与盗窃作案十次,入户一次,犯罪金额达10752元;王平参与入户盗窃一次,犯罪金额达1552元。 因涉嫌盗窃罪,唐国强、唐勇、张宇、周建、王平于2014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国强、唐勇、张宇、周建、王平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国强、唐勇、张宇、周建、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或入户盗窃公民合法财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国强、周建、王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勇、张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国强、唐勇、张宇、周建、王平部分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平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 综上,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营山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唐勇、张宇、唐国强、周建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0元;判处王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涉案汽车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手机三部、所收缴赃款18612元发还被害人。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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