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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不悔改 男子入室盗窃被判刑1年2个月
发布时间:2015-03-24 13:42:18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一男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仍贼心不改,没隔几个月,又伙同他人入室盗窃,第一次“出手”未窃得财物,还不收手而继续作案,再次被判刑。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施朝擂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施朝擂伙同“猪几”(在逃,具体情况不详)驾驶摩托车来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御泉山庄某小区失主周某某家和供销社公寓失主黄某某家盗窃,均未找到值钱物品。 2014年11月25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施朝擂来到宜春南路一住户家,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失主夏某某家,盗得一部三星手机、两条硬盒中华香烟、一条零三包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一个黑色约翰.保罗手提包、两串银制项链等物品。后将三条香烟拿给一个叫“毛时”的人,其余物品据为己有。经宜春市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鉴定,上述三条香烟及手机价值人民币1780元。 另查明,被告人施朝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9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朝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朝擂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根据此次犯罪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在失主周某某家、黄某某家盗窃系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朝擂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施朝擂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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