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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女子分工配合多次在服装店内偷衣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23 10:57:14


    本网讯(黄芝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徐芳、黄桂云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均处罚金。

    2014年9月1日至11月17日,被告人徐芳、黄桂云先后四次在本市剑光街道建设路等服装店行窃,每次均由被告人黄桂云与营业员搭话,被告人徐芳则趁机盗窃店内衣物,共盗得各类衣、裤8件,经价格鉴定,被盗衣、裤价值共计人民币2766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4年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徐芳、黄桂云在建设路某服装店内盗得长裤2条,价值人民币598元,二被告人各分得一条长裤。

    2014年1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徐芳、黄桂云在本市恒丰广场某服装店盗得男式羊毛衫3件,价值人民币1144元,被告人徐芳分得两件羊毛衫,被告人黄桂云分得一件羊毛衫。

    2014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徐芳、黄桂云在本市恒丰广场某服装店盗得男式长裤1条,价值人民币269元。

    2014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徐芳、黄桂云在本市建设路某服装店盗得女式羊毛衫2件,价值人民币755元,二被告人离开服装店后,店主随即发现衣物被盗,追赶至建设路菜市场门口附近将二被告人抓获并报警。

    案发后,丰城市公安局将有关赃物扣押追缴并归还各被害人,二被告人的家属将未追回的赃物已折价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芳、黄桂云多次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退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芳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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