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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朋友追债 男子纠集同伙重伤债务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11 10:03:11
本网讯(王俊) 为帮朋友追债,广西宜州无业男子李勇政纠集同伙将他人挟持并打成重伤,为自己惹来了牢狱之灾。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这桩故意伤害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勇政被判刑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勇政为帮朋友向被害人林某追债,纠集李某(已判刑)及另外六名男子,在宜州市庆远镇龙岗路“虹桥宾馆”前,由该六名男子将林某挟持上一辆五菱牌小型客车,李勇政及李某等人驾驶一辆小轿车跟后押送,将林某带到宜州市庆远镇六坡水库附近一甘蔗地里,李某等人在该甘蔗地里要求林某还钱未果后,即对林某进行殴打,逼林某还债,致林某受伤。后林某经多方联系,仍未能筹到钱款还债,李勇政及李某等人又将林某挟持上五菱牌小型客车押送至宜州市庆远镇九龙路林某的住处,后在林某的家人发现林某伤重而将林某送医院治疗时,李勇政及李某等人逃离现场。 林某受伤后被送至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并脾破裂、胰腺挫裂伤。经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林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慑于法律的威严,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李勇政主动到宜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李勇政与林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李勇政赔偿林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6916.98元,于2015年2月2日前支付50000元给林某,余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林某。李勇政已按协议支付了50000元给林某,林某对李勇政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李勇政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勇政为帮人追债,纠集多人非法拘禁他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勇政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勇政帮朋友追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违反法律非法拘禁和暴力伤害债务人,因此被害人林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故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林某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勇政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勇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勇政与被害人林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给被害人林某50000元,取得林某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勇政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勇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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