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梅) 1998年出生的陈某,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触犯刑律。近日,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以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9月24日,陈某路经源头中学教学楼时,被该校学生邓某(15岁)用矿泉水瓶砸中。双方遂于2014年9月25日中午,在平乐县源头镇邮政局门口发生争执。后受害人邓某驾驶摩托车离开,陈某随即持木棒搭乘莫某驾驶的摩托车追赶,追至平乐县源头镇卜岭村路口附近时,陈某将邓某打跌到公路边水沟内,用石头将其腹部砸伤。后邓某因脾脏破裂送到医院手术治疗。经法医学鉴定,邓某损伤属重伤二级。案发后,陈某于2014年10月29日到平乐县公安局源头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陈某家属主动一次性赔偿了受害人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现金人民币28000元,并取得邓某的谅解,邓某写出书面材料请求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罚。为此,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