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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非法持有三种毒品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3-09 15:47:24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一个17岁少年竟然非法持有三种毒品,而且数量较大,其所作所为令人震惊。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这个误入歧途的少年被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4年9月22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17岁少年阿猛(化名)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才新区的租房内查获毒品疑似物47小包、人民币6402.6元及电子秤1台。 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扣押的毒品疑似物进行检验,分别检出海洛因、氯胺酮(俗称K粉)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经称量,扣押的毒品中,海洛因净重9.32克、氯胺酮净重26.86克,甲基苯丙胺净重12.57克。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少年法庭法官了解到,阿猛15岁时从学校辍学独自到广东打工,开始涉足社会。2014年春节后,阿猛告诉家人不再去广东打工而是在都安县城找工作,但具体做什么工作,阿猛并没有告诉家人,阿猛也很少回家,常进出KTV娱乐。 在法庭上,法官对被告人阿猛进行法制教育时指出,被告人阿猛平时不注意自身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的养成,加上身心发育未健全,又脱离家庭和学校的管教,过早地走上社会,接触社会不法人员,是非不明,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希望被告人阿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远离毒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经过教育,被告人阿猛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猛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阿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阿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阿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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